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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3400/2017-6069 发布时间: ? 2017-09-21
文????号: ?桃政发〔2017〕11号 是否失效:
发布单位: ?桃江县人民政府 登记日期: ?2017-09-18
摘????要: ?为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鼓励市域外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引导企业将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逐步转移至我县,同时注重发展引进一批创业型的新型业态企业,建设企业孵化器,培植财源,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导向,制定本暂行办法。

桃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TJDR-2017-0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7918    

 

 

 

 

 

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鼓励市域外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引导企业将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逐步转移至我县,同时注重发展引进一批创业型的新型业态企业,建设企业孵化器,培植财源,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导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暂行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在桃江县依法纳税,对其他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申请总部经济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县市监部门新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在我县汇总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每年度不低于300万元;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承诺在桃江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五)现有企业税收新增额达到上述标准,且符合第(三)项要求的。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入驻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入驻申请。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本地纳税凭证、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认定。总部经济企业需经县总经办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科工局、县商粮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桃江经开区等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下发总部经济企业认定通知书。

第三条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基地。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规划一个总部经济基地,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按照县内园区有关政策进行运营。总部经济基地项目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用地性质为服务业用地,主要用于总部经济企业行政管理、研发、营销、财务管理及其他配套等。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采取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形式入驻。

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按该房产在县内实际缴纳房产税的100%分年度给予补助,但每家总部经济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其中,在规划的总部基地内自建办公用房的,从其建成投入使用起,每年按其当年度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0%对其取得土地成本予以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取得土地成本总额。企业单独建设11层以上办公楼并发展楼宇经济的,实行一事一议。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不得改变其用途。租用办公用房的,对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的租金补助,补助年限为5年。

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迁入本县的,可在桃江经济开发区或灰山港工业集中区落户,并享受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总部经济企业按照其纳税贡献度,依照下列标准补贴企业贷款、物流支出。

(一)经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自纳税达到相应标准的年度起,由县财政连续5年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贷款、物流支出补贴。

(二)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县发展楼宇经济,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个体所缴纳的税收作为该楼宇经济投资主体所缴纳的税收,另按所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15%扶持该投资主体,扶持期为5年。

(三)总部经济企业除必须缴纳国家、省、市的规费外,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中介性收费除外)均按县内招商引资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对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六条  突出人才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全额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8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同时,在入户、子女入学、劳模和先进评选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为企业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第七条  对引进单位及人员的奖励,按县内招商引资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八条  营造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成立桃江县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总经办),负责全县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设立总部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奖励。

(三)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支服务队伍、一套服务措施,一抓到底见成效的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企业服务,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开通入驻企业绿色通道,对入驻企业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由县市监部门指派专人全程指导,协助办理各项注册登记事项。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经核实不具备总部经济企业性质的,由县总经办制定退出机制,强制退出。未达到纳税准入门槛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补贴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并全额追回所得补助和奖励。

第十条 总部经济企业书面承诺自在桃江县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县,否则必须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申请本暂行办法有关扶持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奖励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总额。现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按企业税收新增额计算。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录入人: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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